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指导工人阶级斗争、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深刻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公平理论的非科学性,深刻论述了未来社会公平实现的历史条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的社会公平观。
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的性质和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的
公平作为道德观念,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从道义上、主观上确立的“应然”标准,它体现的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待利益调节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态度。也就是说,经济地位不同,对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感觉和标准也必然不同。恩格斯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总是把公平作为各种法律体系中共有的永恒价值,而看不到隐藏在法律体系背后的经济条件。结果,只能使公平成为一种远离现实基地、漂浮在空中的臆想的自由意志。恩格斯说,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和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内容必然而且只能由经济基础来决定。同样,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决定它的东西是现存的经济关系。恩格斯指出,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当人们把公平归为法的观念的时候,人们往往忘记了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针对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视之为“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的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尖锐地指出,蒲鲁东在重大问题上看不出经济联系时,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以此来掩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马克思则更加严厉地指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权。”
二、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平历来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历史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特定历史条件、超越阶级的抽象的“永恒公平”
公平是具体的。在经济、法学、政治和社会等不同领域,公平的具体涵义不尽相同。恩格斯指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讨论公平问题,必须针对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公平是相对的。1875年,恩格斯在给德国工人运动和国家工人运动活动家奥·倍倍尔的信中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恩格斯曾严厉地批评德国小资产阶级政论家米尔伯格对于公平问题的看法,但认为他所说的公平“一个人有一个理解”这句话是正确的。
公平是阶级的。每一个阶级追求的公平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公平标准,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公平标准,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如果用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去衡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事情,那是荒唐可笑的。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公平标准的理解也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没有公平的起点。饥饿使他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可是,按照资本家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来说,这是公平的最高典范。
公平也是历史的。从最古老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公社中的公平理想到现代的公平要求,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平观念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新的公平总是在否定旧的公平中为自己开拓道路。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公平也同时前进一步。登峰造极的不公平再转化为公平,但这种极端的不公平很快就会被新的公平所取代。恩格斯指出,公平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
